(二)严格环保准入,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加强环评审批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实行“以新代老,以大代小,总量控制”制度,在审批项目时严格把关。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一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各开发区、工业园等工业载体,要依法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化工、建材、钢铁、冶炼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到产业入园,工业入区,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规划环评未经依法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质监、工商和安监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正常停止运行烟气脱硫设施的,要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企业化,建立厂网、场站分开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建成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要确保处理负荷和处理质量。同时要加快污水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环保、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运行负荷和处理质量不达标的,暂缓环评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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