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重点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在永兴、资兴、临武、桂阳等县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永兴县列入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将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永兴经济开发区发展为循环经济园区;将钻石钨、资兴焦电、金贵银业、香花岭锡业、鑫达银业、西河铅业、汝城新科等一批重点企业列为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推动行业、企业、产业链、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全力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在重点污染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排放量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建设循环经济示范点,重点实施煤矸石、焦炉煤气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附加值。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污染减排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和重点企业。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根据国家环保部考核认定情况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减排。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