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郴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郴政办函〔2007〕2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镉和砷排放总量分别减少25%、9.24%、28.32%和23.9%;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6.84万吨减少到5.13万吨,化学需氧量由6.06万吨减少到5.50万吨镉由1.13吨减少到0.81吨砷由11.03吨减少到8.39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35%提高到5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