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年度融资计划落实融资额度,制定具体项目融资方案,并将融资方式、偿还期限、资金到位额度等报市城投中心、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按照融资债务偿还渠道、数额、时限,拟定融资债务偿还资金需求计划报市城投中心、市财政局审核。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归集情况,综合平衡,将融资债务偿还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投资与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建设。年度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投中心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投资项目安排情况进行编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量入为出,尽力而为;
(二)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充分考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需求;
(四)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适度安排新开工项目投资。
市城投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城投中心根据用款单位的付款申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等相关批复文件;
(二)经审批的项目工程预决(结)算;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 采购等合同或协议;
(四)经项目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五)经市城投中心审核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
(六)需提供的其他与资金拨付相关的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