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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日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融资资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行为,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有效化解财政性资金风险,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投融资,是指市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配套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化解财政性资金风险是指由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资金归集,按期支付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化解因城市建设发展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郴州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投中心)是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原则;

  (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归集

  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计划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及城市水资源费等各种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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