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计划控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力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单位)的政府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新增债务规模,汇总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 乡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单位)不得举借政府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举借”的程序,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将年度收支计划连同举债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自行举债。

  举借政府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规模,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举债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包括: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重大项目听证、公示结果报告;

  (四)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报表;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单位)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年初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举债计划严格控制规模,会同有关投资审批主管部门逐一进行审批后执行。重大举债项目应先进行社会听证和公示,再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