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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奶站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证机关(盖章):          公证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生鲜牛奶购销合同参考文本

  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甲方:(奶站名称)
  乙方:(奶户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生鲜奶的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数量
  1、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生产的全部合格牛奶;
  2、乙方进站挤奶后,对所交售牛奶的公斤数量经签字确认后成为最终的数量,事后不得再对牛奶数量提出异议,乙方必须将所饲养奶牛所产的全部牛奶交于甲方。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生鲜牛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生鲜奶收购标准;
  2、乙方必须将奶牛集中在甲方所设奶站内集中挤奶,并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
  3、禁止交售和收购下列生鲜牛奶:
  (1)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后7日内的初奶;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后7日内产的奶;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奶;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奶;
  (5)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期间产的奶;
  (6)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第三条 价格规定
  甲方在合同期内收购乙方的牛奶,按销售给乳品企业的原奶价格作为返还乙方的原奶价格。
  第四条 奶款的发放
  甲方按月给乙方结算上月奶款,结算时间按照乳品企业的规定执行,甲方不得故意拖延结算奶款的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进站挤奶,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挤奶秩序,因乙方违反奶站管理制度、挤奶操作流程,给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奶户、甲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拒收其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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