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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奶站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监督奶站做好生鲜乳各项质量安全指标的常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牛奶不予收购。
  4、甲方要全部收购乙方合格的生鲜乳。
  5、甲方有权对经乙方检验合格的鲜乳进入厂前检验,经入厂检验不合格鲜奶有权拒收。
  6、甲方派驻一名奶站质量监督员,负责对奶站生鲜乳收购、检测、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7、甲方定期向乙方支付挤奶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生鲜乳收购以及生鲜乳质量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有对甲方收购生鲜乳的质量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并向有资质机构提出重新检测的权力。
  3、乙方奶站建设必须达到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的标准并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奶站消毒及生鲜乳质检工作。
  5、奶站生鲜乳收购量必须在 吨/日以上。
  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管理。按双方约定定期向甲方支付奶站管理费用。
  7、乙方要为甲方派驻工作人员提供优越的工作环境。
  8、乙方对收购的生鲜牛奶承担质量责任。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变更或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七、 违约责任
  1、 乙方收购的生鲜乳采取“站内检验、达标储藏、封闭运输”的形式,甲方实行全程监管并对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
  2、 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奶款及生鲜乳收购费用。对逾期支付的资金,按每日1 ‰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生鲜乳收购数量,对达不到收购数量的,甲方按所差数量收取 元/公斤的违约金。
  八、 解决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生鲜乳产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 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合同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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