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奶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建设奶站。存栏300头以上(产奶量达到3吨以上)的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可建设奶站,其它奶牛相对集中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布局合理的奶农合作社奶站。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出本辖区内奶站的布局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农办和市奶站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创新体制,因势利导。鼓励乳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收购、托管等形式经营管理奶站,理顺奶农、奶站及乳品加工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实现乳品加工企业、奶站、奶农有效衔接。自建奶站是指乳品加工企业自己投资建设的奶站,奶站归企业所有,所有权与管理权统一于企业;收购奶站是指乳品加工企业购买的奶站,奶站产权转移给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统一于企业;托管奶站是指乳品加工企业与符合条件奶站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奶站开展鲜奶收购业务,加工企业派驻监管员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员的人事、工资待遇统一归乳品加工企业管理。
(四)完善体系,加强监测。到2009年底,基本建成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增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从事畜产品特别是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市级牧渔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增加设备,充实人员,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县级要尽快建立牧渔产品质量检测站,争取明年3月底前全部建成达标;奶牛重点养殖乡镇明年年底前建立质量检测分站,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奶站要建立质量检测室,具备常规检测能力。乳品加工企业要具备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奶站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及时做好鲜奶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完善运输交接手续,逐步建立奶站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规范奶站的经营管理,建立合同化管理机制,奶站要与乳品加工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同时按照农业部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奶农签订购销合同,用合同机制将管理链条完善起来。要对全市现有的乳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正在整改或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乳品企业,不得参与奶站的建设、收购、入股、租赁和托管。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