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市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室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口考核打分,年底市纪委监察局派出考核组核实各室的考核情况,并进行情况反馈。考核结果审阅后,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三)对特色创新工作的认定。实行自主申报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由各县市区纪委形成专门文字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室。考核组对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的同时,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集中汇报,考核委员会集体评议认定。
七、考核结果评定
(一)按照被考核单位所得分值情况,将被考核单位评定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委员会根据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分数,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分数和特色创新工作认定的分数,进行综合评定,提名5个县市区为优秀等次,报市纪委常委会审核,呈市委常委会审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县市区本级党政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反腐倡廉建设不合格单位: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成绩低于60分;
2.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达40%以上。
八、考核成果运用
(一)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在市委全会或市纪委全会 上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奖牌。
(二)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按照“谁考核,谁反馈”和“考核谁,向谁反馈”的原则,由考核组组长向被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度其他评先评优资格;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组织调整,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