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五、考核的计分
(一)分值设置
1.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00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130分。
2.对具有特色和创新意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明文推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某些方面在内容、方式、方法、制度上别具一格,有创造性发展的;创新举措当年度普遍实行的;成效明显的),予以加分。
(二)分值的计算(具体计分见附表)
1.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00)分 ,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40%折算。
2.纪检监察工作(13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60%折算。纪检监察工作的分值设定为基本分和奖励分。基本分为130分。奖励分为大案要案、省以上采用文稿的分数(加分不封顶)扣除该项基本分后按20%进行折算,其他工作项目的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3.特色创新工作,经考核评定,每项加1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特色创新工作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推介的,每项分别加2分、4分、7分;在全市、全省、全国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加1分、2分、5分。同一项工作多层次推介或发言的,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
六、考核的时间、方式和方法
(一)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1月。
(二)考核方式
1.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由市纪委派出考核组到县市区实地考核。一是听取县市区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汇报;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开展测评。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分别形成考核材料,集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