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公[2008]015号)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为促进节能降耗和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本市平稳有序推进燃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在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已作调整的基础上,自2008年11月10日起,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05元调整为1.25元,同时取消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部分的优惠价格;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10元调整为2.50元。
  根据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听证会代表等社会各方面意见,本市将对居民用户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作进一步完善后,另行发文。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