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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2、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

  3、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5.对2008年1月1日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展内控测试,出具内控测试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7);对2008年度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

  2、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8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3、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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