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08年9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含)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含)5年的,除特殊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5)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详见附件4),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年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6)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8年9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担任本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不得超过(含)5年。
3、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遵循上述规定。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集团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