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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二)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试点企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详见附件2)。

  其中,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已满5年(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满8年)的出资企业作为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选聘方式试点单位。选聘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我委为主体的随机选聘方式,二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开招投标选聘方式。选聘方式由企业集团自行选择后执行。

  2、市国资委间接出资企业,按上述要求选择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合并报表的产权持有单位报送《2008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并由该单位在上述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材料中单独列报。

  3、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意见。如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集团需重新上报相关请示材料。

  4、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后,按以下方式签订业务约定书:

  (1)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

  (2)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3)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三方业务约定书与市国资委批复意见一并下发。

  5、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由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按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于2008年11月15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3)报市国资委备案;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6、如因特殊原因,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的,应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子企业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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