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至79分之间;
(四)不合格: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以下。
因政府交通信息未按规定公开,对交通系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不得定为优秀;影响特别恶劣的,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考核每年举行一次,上级有要求的,可临时增加考核。市交通局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考核在每年年底结合交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确定考核初步结果,并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未接到问题反映的,直接确定考核等次;接到情况反映的,由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核查,然后由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再次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并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交通公共事(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