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各级交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交通部门内设专职机构的监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以适当形式开展社会评议。市交通局每年开展一次全市交通系统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经查证确属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状况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目录指南编制等情况;
(二)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交通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三)政府交通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情况;
(四)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经费落实、场所建设、便民服务情况;
(五)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收费的使用情况;
(六)政策咨询解答情况,接受监督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考核的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一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考核成绩在90分(含)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