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省工商局、审计厅等负责落实。
(四)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省物价局牵头负责落实。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的。省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
(五)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省纠风办、发改委、工经联(经团联)等负责落实。
(六)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省财政厅、审计厅、工经联(经团联)等负责落实。
三、从2009年开始着力抓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项工作。依据《实施意见》,具体任务和分工是:
(一)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人治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省民政厅、工商局分别牵头负责落实;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省发改委、民政厅、工经联(经团联)负责落实;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民政厅、工经联(经团联)等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省纠风办、编委办、发改委、工经联(经团联)等负责落实。
(三)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省民政厅、工商局、物价局、工经联(经团联)牵头负责落实;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省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