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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6.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收缴决定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

  7.供电部门负责煤矿日常供电工作,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二)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具体实施。煤矿企业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重追究。同时,吊销煤矿有关证照,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矿井复工复产,或者降低标准导致不合格煤矿复工复产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及地方国有煤矿对其整合的矿井实施日常管理,负责落实投入、派驻管理人员;被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整合的矿井的监管以省国有骨干煤炭企业为主,同时要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管监察。地方国有煤矿整合的矿井的监管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对于扭转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验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期间矿井复工复产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督促落实,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未经验收私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应依法予以关闭。

  (三)依法行政,切实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对于列入关闭矿井名单的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吊(注)销矿井持有的相关证件,国土资源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管理部门吊(注)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工作由当地县级政府按照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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