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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五)边技改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借技改之名非法组织生产的;

  (六)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的。

  三、复工复产矿井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复工矿井。

  1.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齐全有效;

  2.矿井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作业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制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改造设计进行施工,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现象;

  3.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设备符合规定,安全有效,施工记录齐全,管理规范;

  4.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职”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矿井具备安全施工条件,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监测监控等系统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6.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国有控股比例要达到51%以上,并出具国有控股证明文件;

  7.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停工停产期间,矿井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和施工行为。

  (二)复产矿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

  2.矿井采掘布局合理,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井下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开采,具备两个安全出口;

  3.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无风井出煤;

  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备齐全,灵敏可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

  5.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健全,隔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建立灌浆灭火系统;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隔爆设施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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