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8]88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5号)精神,各产煤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进行了煤矿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经过资源整合和整顿后的小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根据目前煤矿生产形势,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或矿井应继续停工停产整顿
(一)资源整合矿井产权不明晰、挂靠国有大矿及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矿井的;
(二)矿井存在一证多井、一井多系统及按设计要求不利用的井筒未关闭到位的;
(三)矿井通风、供电、排水、提升等系统装备不符合规定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有效综合防治措施以及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五)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
(六)矿井未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七)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和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不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施工队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的;
(八)国有大矿整合的矿井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以及资金投入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九)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适应煤矿安全监管需要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必须予以关闭
(一)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超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限,仍达不到复工复产条件的;
(二)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三)证照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年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矿井,技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