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的意见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农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和保障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进一步增强国有农场的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集约用地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场对其经营、管理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对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归还给国有农场;造成耕作层破坏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二、严格国有农场土地管理
(一)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规划管理和改造,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将国有农场用地列入耕地改造和开垦计划,不断提高国有农场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