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8〕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
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
《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
《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
《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
《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
《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
《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
《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