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省属煤炭企业、地方国有煤矿要将整合矿井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监管。技改矿井必须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进行施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明确技改矿井竣工期限,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技改矿井按质、按量、按期完工。
(十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生产矿井必须做到一个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严厉打击多系统生产、边基建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十七)资源整合矿井必须严格执行“谁整合、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做到投资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促使其走上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十八)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由煤矿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炭、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或者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杜绝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十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非法煤矿。
3.停产整顿矿井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5.边技改边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生产的技改矿井。
6.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7.资源整合规划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单独保留、独立块段矿井和技改设计不再利用的井筒。
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的标准。
(二十)对取得有关证照,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违法生产的矿井,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有关部门要暂扣有关证照。按照隶属关系,停产整顿矿井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监管。严防煤矿明停暗干、停而不整或以整顿为名进行生产,发现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同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