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部门要筛选关键技术难题开展科技攻关,督促煤矿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科技保障水平。各产煤省辖市要设立瓦斯防治技术服务机构,产煤县(市、区)要成立防治水技术服务机构,为地方煤矿提供有偿技术服务,解决地方煤矿技术力量薄弱问题。
(七)深化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公告、分类建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进行整改,并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办公会议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制度、安全风险抵押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煤矿企业要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安全投入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对灾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要设立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用于瓦斯、水灾和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严重矿井必须按10元/吨,高瓦斯和水灾威胁严重矿井必须按8元/吨的标准提取专项费用。
(十)煤矿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研究攻克矿井灾害治理难题,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人才,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待遇。
(十一)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施工设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劳动组织应当合理有序,并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技改任务。严禁弄虚作假,以包代管。
三、开展资源整合矿井专项整顿
(十二)由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展改革、煤炭、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参加,对资源整合矿井进行专项整顿。对假整合、假投资、假监管等不符合资源整合政策和要求的矿井,由地方政府立即予以关闭。
(十三)省属煤炭企业、地方国有煤矿必须向整合矿井派出具备任职资格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资源整合矿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现场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