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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要制定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推动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省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和支持。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每年要按照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可单独设置。县(市、区)政府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可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也可与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根据工作任务,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努力当好本级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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