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探索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运作;抓好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的途径;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越位和缺位问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执法职权和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和规范,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要积极探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2008年下半年省级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率先实行,2009年在所有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中推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上半年各执法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抽查和督导。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没有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公布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新进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发放行政执法证。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要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监察部门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和法制机构行政执法举报中心的作用,积极接受和及时查处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和举报。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
(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设置行政复议审理室,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决定》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至少2人以上的要求,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要严格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复议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