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2008〕97号 2008年10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制度
(一)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自觉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市、县(市、区)政府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要有学法安排,尤其注重对新法规的学习。要健全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题法制讲座,至少安排一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继续办好县级政府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对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安排依法行政课程。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其中本部门(系统)自行组织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凡是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事先都要送本级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
(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后,要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2008年,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2009年开始,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有问题的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