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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

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府〔2008〕106号)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 公示期限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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