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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府〔2008〕1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 由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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