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事项;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方法、处置方式;
(八)用地发展协议书示范文本及中标人、竞得人同意签署用地发展协议书的要求;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用地发展协议书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大工业区管理机构等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对协议双方就用地的产业发展要求、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用地发展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拟定公布。
邀请招标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在招标、拍卖开始日或者挂牌截止日10个工作日前向资格审查部门提出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人尚有闲置土地或者未缴清所欠地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资格审查部门不再受理其投标或者竞买申请。
工业用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范围内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或者竞买申请由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涉及大工业区、光明新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大工业区、光明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物流、仓储及非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或者其他产业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对具体的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从统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评估。
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进行审核。
资格审查部门不得设置公告内容以外的其他任何条件,并在完成资格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准入条件及资格审查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