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或者市政府审定出让方案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成立招拍挂委员会。
第十三条 招拍挂委员会由市土地、规划、发改、工业、环保、法制部门的代表作为常设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可根据每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区域等因素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大工业区、光明新区、保税区等非常设成员单位组成。
招拍挂委员会主任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
第十四条 招拍挂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出让方式;
(二)投标、竞买条件;
(三)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五)底价或者保留价。
第十五条 招拍挂委员会因下列情形终止: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全部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无人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
(四)无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的;
(五)无人中标或者竞得的;
(六)该地块用地终止招拍挂出让的。
第十六条 招拍挂委员会会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招拍挂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20日或者挂牌截止日前20日,公开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地块位置、地块现状、面积、用途、年期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三)投标、竞买条件和资格及取得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投标、竞买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与地点、投标或者竞价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