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出让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以下统称为招拍挂出让用地。
第四条 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并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土地、发改、规划、工业、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任组长。
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议出让方案;
(二)招拍挂出让用地中止或者终止;
(三)招拍挂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