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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新村建设期间,有关基层政府要加强对搬迁村庄居民原有住宅及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的监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维修。对破坏严重并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果断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坚决防止出现屋塌人亡的恶性事故。
  新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六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住宅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选定房型及单价、新房总价款、新房款与补偿金价差,并推选村民代表全程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等工作。
  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
  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有关市及沉陷区所在基层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就业。
  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将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沉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相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区)、乡(镇)政府要发挥在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煤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积极配合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并按出资比例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搬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新村建设质量。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停止执行。各有关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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