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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规定,切实将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坚持依法合规办事,坚持按程序公开操作。有关基层政府、煤矿企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居民搬迁补偿的标准、方式、兑付时间以及新村建设的一揽子方案等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政策
  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有关市县政府要认真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并与煤矿企业共同选择新村址,在不压煤的地段规划建设新村或实行并村建镇,避免出现二次搬迁。
  沉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采取按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或据实补偿两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当地公安机关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乡(镇)、村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参照所在地规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折旧后予以补偿。违章搭建、抢建、证照不全的,一律不予补偿。
  煤矿企业要对土地沉陷稳沉后且积水不超过1.5米的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进行复垦,复垦后交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对稳沉后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使用,进入当年耕地变更调查流量予以变更;对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的宜渔区,由煤矿企业整治后交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同时给予一定补偿;对稳沉后积水超过1.5米的不宜渔区,由煤矿企业予以征收,并修复生态环境。
  土地沉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绝产或减产的,煤矿企业应按当年损失负责补偿。绝产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不同类型土地核定。减产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绝产标准减去当年实际收益。在多煤层开采、稳沉期较长的矿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一次性付清。
  征用塌陷土地和搬迁村庄新址征用土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执行省定下限标准。搬迁村庄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严格操作程序,稳妥推进村庄搬迁工作
  对因采煤造成土地沉陷需要搬迁的村庄,有关煤矿企业要提前2年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通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在沉陷区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通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并与煤矿企业共同调查核定采煤沉陷区村庄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通告之日起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新村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工作。新村建设要在村庄搬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到位后1年内实施完毕,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原有村庄房屋等应当在新村建设完毕后6个月内拆除。拆除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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