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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8〕58号)


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促进矿区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实施以来,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搬迁成本的上升和新井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各有关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做好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总体要求
  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有关市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新村选址既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和科学论证,确保选在无煤稳定区域,并尽量使群众能在耕作场所就近居住。新村建设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努力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的新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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