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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宁价房〔2008〕320号)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标准为: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已经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手续的、其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实际过渡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四)凡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不能履行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三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2、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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