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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救助管理部门要对求助人员和受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受助期间受助人员死亡的,辖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报告民政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四、强化救助经费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救助工作经费的管理。
  救助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部门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救治,所需费用在救助站医疗专项经费中列支。
  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济南铁路局济南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济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要地段标示牌设置等工作,为救助工作提供便利。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卫生部门要制定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急救医疗中心和定点医院的医疗救治工作,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铁路、交通部门要及时优先解决好受助人员返家的车(船)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教育部门要指导、配合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制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维权、教育培训等行动和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救助管理。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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