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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救助分工。市辖各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各区民政部门配合实施;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本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或接到群众报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部门;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会同其将患者送相关医院救治。收治病人的医院要及时进行救治,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查明病员身份。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履行相关报告手续,病员病情得到控制后,由救治医院出具书面证明,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院方通知其亲属办理有关医疗手续。
  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制定辖区的具体救助办法,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县(市)新建救助管理站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全面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要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二)做好受助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建立受助人员财物、作息、防疫等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服务。受助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后,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其它物品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救助管理站的作息制度,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要做好站内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发生传染疫病,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救助期限1次一般不超过10天。6个月内,同一人在本市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其行动。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部门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不资助交通费。我市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本市范围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单位、住所地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历城等6区内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同意后送市社会福利院供养;各县(市)由民政部门送当地敬老院及福利机构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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