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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二、依法开展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救助内容。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健康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救助工作实行实物救助,不提供现金。
  (三)救助程序。对有受助意愿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其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要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先送救助定点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救治后(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再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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