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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公安局、国税局、
地税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相关政策,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采取集中建设、棚户区改造、配建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化规划选址和配套建设,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逐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做到应保尽保。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相关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还款年龄男性由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女性由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凡在省内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济南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在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协调银行为申请职工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简化贷款程序,取消原贷款必须开具收入资信证明的规定。放宽支取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可持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和购房首付款凭证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可持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房差价款范围内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根据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及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其贷款保证金一般可由贷款总额的10%调减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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