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
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我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中央和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7877.1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9038.2公里。但随着通车里程的增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显滞后,管理养护责任不到位、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明确管理养护工作目标
2008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农村公路管理网络,落实养护资金和人员,全面开展管理养护工作。到2009年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综合好路率达到70%以上,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一)明确管理养护工作职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县(市)区政府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监管,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管理养护办法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