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高新区审查、市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的减排量,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方法。市环保局主要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与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