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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制定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发[2008]33号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上报表格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负责完成,市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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