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国家千家企业除外)节能目标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试行)》(济发〔2008〕8号)的要求,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济发〔2008〕4号文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的整改报告报省政府和省节能办,其他重点用能企业的整改报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节能办,限期整改。对10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高新区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1.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百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上报表格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