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县(市)区、高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县(市)区、高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第二组:与县(市)区、高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县(市)区、高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高新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市)区、高新区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市直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水利局、统计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1月底前,由市节能办、统计局、质监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组,对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9户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和39户省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和省节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