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精神,市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0.94%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济发〔2008〕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现象,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凡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环保局审核,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要按照济发〔200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