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济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植壮大财源和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为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
1.用好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将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主要部分用于成长性中小企业技改和研发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信贷和担保机构的奖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2.鼓励搞好担保服务。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市国有担保机构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要充分调动社会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积极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制度,从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列支1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根据各担保公司贡献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奖励。由市金融办牵头,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配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市科技局、经委负责制定全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目录,每年调整1次,于下年度第1季度发布。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优先采购本市企业列入目录的产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落实。
4.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发投入。对列入全市扶持重点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从市应用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和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
5.积极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要求,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扶持。
6.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贯彻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对当月退(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的退税资料审核合格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先退税后核销”的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