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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79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范围和参保对象

  各区县要按照《试点意见》的要求,及时确定试点单位,制定实施办法,并于10 月底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要对试点单位年满18周岁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全面摸底,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列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的参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二、准确把握政策规定

  1、试点期间,各区县以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见附表),在5%-10%的范围内,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比例,作为个人最低缴费比例。最低缴费比例的确定,以连续缴费满15年,预期领取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预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原则。参保人可以选择多缴费,多缴的部分,财政不予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养老保险费缴纳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

  3、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于年满60周岁的当月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月基本养老金中“(5+基础养老金奖惩点数)%”的“5%”,系政府给予的当年缴费基数2%的领取补贴,加上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当年缴费基数的3%。月基本养老金中的“7%、9%”,分别是领取补贴4%加上从个人账户列支的3%和领取补贴6%加上从个人账户列支的3%。

  5、每个行政村(居)当年参保缴费率的计算基数是该行政村(居)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缴费人员,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凭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不计算为应缴费人员。

  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已满60周岁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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