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州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州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方案,交由企业按法定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州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报告州国资委。主要内容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等。州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确立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